浙江嘉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时间:2021-04-08 11:04:08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浙江嘉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这些人可以参保

浙江嘉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本县户籍,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外地户籍居民与本地户籍居民结婚后,可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

  符合我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并持有嘉善县公安机关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且属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并在户籍地及其他居住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缴费标准

  人均筹资1100元,其中:城乡居民个人出资额350元/人/年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及子女,由个人缴纳全部参保费用

  缴费时间

  缴费时间未定,预计本月中下旬启动,详情关注所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通知!

  嘉善资讯一直关注,缴费时间确定后及时向大家公布。

  住院补偿政策

  1 补偿比例

  每人每年补偿封顶15万

  医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

  县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市外定点、其它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1500 元。

  住院补偿比例如下:

  县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80%;

  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75%;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60%;

  市外定点、其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60%(市外、其它定点须先行自负医疗费10%,非定点先自负 50%后,再进行补偿)。

  根据善残联〔2014〕30号关于脑瘫儿童康复治疗项目补偿规定的通知,本县参合的脑瘫儿童在秀洲区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接受抢救性康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可补偿费用,按75%的标准给予补偿,起付线500元。

  2 意外伤害

  意外致伤的医疗费用,经调查确实无事故赔付责任方的外伤,并在镇(街道)及村(社区)公示15天后,其可补偿费用须先自负20%,再凭发票原件按照本细则予以补偿结付。

  意外伤害(意外事故)的补偿可由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向有资质的专业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交通事故

  本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调查核实未得到任何赔偿,可给予补偿。如已由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受理过的,必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的原始立案、认定、处理结果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因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而造成伤者无法获得相应医疗费用赔偿的,6个月后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调查核实可由合作医疗基金给予补偿。如逃逸者抓获,交通事故受伤者获得相应赔偿的,须将其合作医疗补偿金如数归还。

  门诊补偿

  参加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按可补偿费用的25%给予补偿;在县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按可补偿费用的'50%给予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800元。

  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作普通门诊补偿。

  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患有特殊病种的参合居民,所发生的属于规定目录内针对性门诊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报销比例支付:

  年度累计可报费用4000元(含)以下按35%标准给予补偿;

  4000元以上,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70%标准给予补偿,市外及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按60%标准给予补偿(市外及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须先行自负医疗费 10%,非定点先行自负医疗费50%)。特殊病种门诊可报金额年度内单独累计。

  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0-14(含)岁儿童的两类重大疾病,按上级规定的医疗费用限价标准,实行按病种限价付费。

  凡患有儿童两类重大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和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向县合医办提出救治申请。

  大病保险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合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其可报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通过大病保险分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筹集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转诊方面

  定点医院的补偿待遇仅限院本部。未经转诊自行到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其可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自负30%,其余部分按住院(特殊病种门诊)相关规定定给予补偿,转外下浮比例不重复执行。

  注:县外非定点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其可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自负50%,其余部分按住院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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