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库尔勒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知识
(一)、政策依据
《自治州九种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巴政办[2002]41号)、《关于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巴劳社字[2002]113号)、《关于完善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27号)、《关于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门诊治疗规范申报、复审、更换慢性病病种门诊治疗专用处方单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12]29号)、《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巴人社发[2013]33号)等
(二)、覆盖范围
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有〈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治疗用药范围和诊疗范围》的通知〉(巴人社险字〔2012〕18号)规定范围的病种,按属地关系报同级人社局审核
慢性病范围:
1、肺源性心脏病;
2、冠心病、冠心病支架术后;
3、高血压2期及以上;
4、糖尿病;
5、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
6、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
7、恶性肿瘤;
8、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 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
9、精神病;
10、癫痫;
11、慢性活动性肝炎;
12、肝硬化;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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