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对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讯

时间:2018-05-18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布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决定取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并逐步建立起“宽进严出”的动态管理服务机制。

  据悉,内蒙古今后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申报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审查验收。经实地查验合格的,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同时要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师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

  我区明确要求,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视违约情形,可以采取拒付费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予以处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组织1-2次抽查,主要针对各地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签约、履约情况和程序进行督查,重点对象是二级(包括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

  此外,我区将对签约医药机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续约,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取消续约资格。对严重违反约定、拒不接受医疗保险部门合理处理结果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终止协议。终止协议和取消续约资格的2年内不得申报签约。

  我区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衔接和遗留问题的处理,确保医药机构日常服务和参保患者的正常就医购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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