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家属在医疗事故中究竟要注意什么供参考

时间:2020-12-10 17:19:3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病人家属在医疗事故中究竟要注意什么供参考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一些家属会六神无主,不知道该怎么办。有的甚至因为承受不了而采取不理智的行为。为此,小编将病人家属在医疗事故中应该注意什么整理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 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办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

  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病人家属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六,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此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术衡利弊,适可而止。

  第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

  医疗事故发生了,家属应该理智处理,不要被仇恨蒙蔽了眼睛,希望小编整理的治疗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医疗损害的赔偿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和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人求助于医生治疗疾病,医生也同意对病人进行治疗时,并没有产生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因为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实际上是将医生的责任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示协议的基础上。

  对于医患纠纷而言,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患者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有力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注:医疗合同是医方为患者提供诊疗、防疫、保健、健康检查,由患者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医疗契约当事人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独立开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无法亲自为疾患实施诊疗行为,需聘雇专门的医护人员始能履行其对病患所附契约给付义务。此时受聘雇的医师并不因其实施医疗行为而成为契约当事人,仅系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此医师如于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则由医疗机构为其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负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

  怎么进行医疗事故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哪些人可以申请?

  医疗事故出现后应该怎么进行鉴定、鉴定的步骤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有哪些人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本文就相关问题详细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

  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法院委托;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医疗机构

  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5、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 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 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7、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8、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

  1)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9、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几人参加鉴定?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10、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11、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12、再次鉴定的提起

  1) 提起人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

  2) 时效: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 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1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终止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1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专家在鉴定前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唯一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专家的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专家的效果。

  15、医疗事故鉴定会的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如下:

  1)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 双方当事人退场;

  4) 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 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16、参加鉴定会的重要技巧

  1) 当事人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

  2) 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

  3) 针对专家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专家为最重要的原则。

  17、鉴定结论在多少时间内作出?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 医疗事故等级;

  8) 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怎么进行医疗事故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哪些人可以申请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况是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的标准是什么,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后应该怎么主张赔偿,赔偿的具体方法应该怎计算,本文就相关问题作相应介绍。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金额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指数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 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 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况是三级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在医疗活动中时常出现,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那么出现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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