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镇医保报销指南

时间:2020-12-20 20:17:16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沈阳城镇医保报销指南

  医保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报销指南,欢迎查看!

沈阳城镇医保报销指南

  沈阳市政府决定,在沈阳市市级统筹范围内,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适用人群

  参加沈阳市居民医保的驻沈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成年居民、老年居民。

  选择定点方式

  参保居民(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于每年10月份,由所在街道和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办理下一年参保、续保手续时,本着就近原则,可将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缴费时未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通过以下方式选择:

  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yyb.gov.cn)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96856,按语音提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的业务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手续;

  参保人员可通过沈阳智慧医保APP门统选定点模块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及各分局选定点时,参保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原件选择定点医院。

  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费、诊疗费、处置费、常规检查费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药品报销范围

  纳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药物,除国家规定的实行零差价的基本药物外,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物均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其中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中的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物,须先行支付8%以后再按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诊疗项目报销范围

  纳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规定的诊疗项目外,《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中的甲类项目均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每月20元(其中在校大学生不缴纳统筹基金起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门诊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

  就医方式

  因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时,应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参保居民只需要以现金形式缴纳个人负担的费用;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结算程序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

  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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