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民医保将在15日开始办理

时间:2023-03-07 17:41:0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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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4年居民医保将在15日开始办理

  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进入了第7个年头,2013年度参保率超过97%。我们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4年度宁波市区的各类居民和学生的医保参保缴费将于5月15日开始,医保部门特别提醒广大居民和学生家长及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宁波市2014年居民医保将在15日开始办理

  对象和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各类居民,指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第二类是各类学生,指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

  2014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出生年月区间(含当日) 年缴费标准(元/人)

  个人 政府 合计

  缴费 补助

  老年居民 男:1954年8月31日前,女:1964年8月31日前 600 1800 2400

  非从业人员 男:1954年9月1日后,1995年8月31日前出生 600 400 1000

  女:1964年9月1日后,1995年8月31日前出生

  6周岁以下婴幼儿 2008年9月1日后出生 400 500 900

  6周岁(含)以上 1995年9月1日后,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 100 200 300

  未入学未成年人

  中小学生 100 200 300

  大学生 100 150 250

  四类人员容易错过参保

  根据过去几年的参保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醒以下四类人员注意不要错过参保。

  一、市区内人户分离的居民。这类居民由于搬迁等原因,离开了户籍地,例如户籍在海曙区,人已住到了鄞州区,由于居民医保按居民户籍所在区参保,请这类居民别忘记回到户籍地办好参保(续保)手续。

  二、中小学生。请各位家长别忘记落实孩子有没有把各区医保中心发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暨市区学生医保参保通知书)》带回家,并落实孩子有没有在学校参保缴费。

  三、新生婴儿。市区非农户籍的新生婴儿自出生开始就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但需要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监护人可在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医保中心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按年度标准缴费,其出生之日起的相关医疗费可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到区级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四、居住在市区,户籍在宁波各县(市)的各类居民。请关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的宣传信息,按当地政策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以免错过参保,影响居民医保待遇的享受。

  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第一类人群在所在街道(乡镇)办理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请于5月15日至6月27日(非工作日除外),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特殊情况一:幼儿园大班孩子可在街道(乡镇)办理参保。为保证9月即将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的未成年人能在9月1日连续享受医疗待遇,这部分未成年人仍可通过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特殊情况二:学龄段内未入学未成年人可在街道(乡镇)办理参保。因病因残辍学(或从未入学)的学龄段内未成年人可在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但需提供所居住社区的辍学(或从未入学)证明。

  第二类人群在学校办理

  市区各类学生2014年度参保缴费分两阶段办理,第一阶段参保缴费期为2014年5月15日至6月5日,第二阶段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15日。中小学、高等院校的在校生请于5月15日至6月5日,通过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新学年入学新生及因各种原因未在第一阶段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的学生,在第二阶段(即9月1日至10月15日)通过学籍所在学校补办参保(续保)手续。

  特殊情况一:初中毕业生统一在高中入学后再办理参保。为便于高一新生体检,初中毕业班学生不再由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而由升学后就读学校在第二阶段参保缴费期(2014年9月1日至10月15日)统一办理,学生9月1日至开通医保待遇前这段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待办好参保(续保)手续后,可到升学后的学校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特殊情况二:小学毕业生可在目前所在学校参保。小学毕业班学生,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当年度内参保关系仍归属于学校地域所属区)。

  特殊情况三:高中毕业生不再通过学校办理参保。今年即将毕业的高中毕业班学生、高等院校即将毕业的学生不再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如果继续升学,由所在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办理学生医保参保手续。

  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附:

  人员 门诊 住院医疗费 特殊病种

  类别 医疗费 医疗费

  起付线 起付线至 2万元至 4万元至

  以下 2万元(含) 4万元(含) 25万元(含)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 三级医院就医,基金支付30%;社区医院就医,基金支付60%;其他医院就医,基金支付45%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三级医院900元 ;其他医院600元;社区医院300元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3%;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68%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8%;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3%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3%;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8% 基金支付73%

  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各类学生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5%;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0%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0%;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5%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5%;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0% 基金支付85%

  注: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其中,门诊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住院治疗费、特殊病种治疗费累计超过25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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