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国十条”相关细则

时间:2022-06-13 00:14:33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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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国十条”相关细则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保险“新国十条”相关细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支持巨灾保险

  “新国十条”正式确立保险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届时,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具体来说,保险将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一位财险人士表示,“新国十条”是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将保险服务社会管理更加细化,保险的发展目标与成熟市场保险发挥的作用相吻合。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紧密相关,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的需求,还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投入,比如巨灾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领域。

  备受关注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此次“新国十条”中正式落地,并要求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如果说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不要建”巨灾保险制度的问题,而“新国十条”就着眼于解决“怎么建”的问题,即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时,还解决财政支持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这两个尤为关键的瓶颈问题。

  目前,深圳巨灾保险试点于今年6月率先落地,而云南地震保险方案出台的时间却一再推迟,主要原因就是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困难。对此,王和表示,试点工作面临许多基础性的难题,这些难题不是地方政府“一己之力”能够解决的,而“新国十条”恰恰回答并解决这些问题。下一步要两手抓,长远看,抓巨灾保险立法;当前看,抓巨灾保险基金平台建设,通过中央基金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养老服务产业不等于养老地产

  同样是为服务民生,“新国十条”赋予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名分,并清晰界定保险扮演的三个角色,分别是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保险业要“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并首次明确要求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王和认为,这是最容易误读的地方,养老服务产业不等于养老地产。养老地产是养老服务产业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保险业也切不可只是把眼睛盯着在养老地产,这样可能走偏,不仅与“新国十条”的初衷相悖,而且也会错失机会。

  王和进一步表示,保险业应当站在社会管理的高度去观察、思考和解决我国的老龄化问题,要从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产业的视野去看自身的作用和发展。首先,要关注社区养老产业发展,社区无疑是我国养老的重要基础,因此,通过与保险的结合,探索创新社区养老资源建设的新模式大有可为。其次,要关注利用保险的资金和信用两大优势,与相关产业实现协同和融合,如探索通过养老地产证券化(REITs)产品,与养老产业形成一种深度融合。

  此外,“新国十条”还提出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上述财险人士表示,在目前责任险在财险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展略为缓慢。在保险发挥其相应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政府与保险行业社会功能的划分,责任险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和配套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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