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保险费以及费金常识问题解答

时间:2020-10-11 16:20:55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广州社会保险费以及费金常识问题解答

  广州社会保险费以及费金常识问题

  费金常识

  1问:地方税务局征收的“费金”主要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金、堤围防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节基金。

  2问:什么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哪些内容?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3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概念是什么?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未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问:堤围防护费概念、缴费义务人和缴费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答:堤围防护费,旧称“防洪费”,自199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改称为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防费”)是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等建设资金的筹集而开征的一种规费。

  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义务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发生时间——参照税款缴入库的方式及时定额缴入国库。

  5问:教育费附加的概念是什么?

  答: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我市的教育费附加是专项用于广州市中小学校建设的政府基金。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6问:地方教育附加的概念是什么?

  答:地方教育附加是广东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以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7问: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区别?

  答: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两大来源。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都是附加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

  两者的区别:(1)教育费附加由国务院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同意由各地省政府规定征收;(2)教育费附加是专项用于广州市中小学校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等;(3)征收费率不相同,教育费附加的征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费率为2%;(4)收入的级次不同,教育费附加中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门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部归地方。

  8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概念是什么?哪些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9问:价格调节基金的定义是什么?

  答: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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