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修正:婚假、产假未取消
3月27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条例(修正草案)》对再生育条件的修改,符合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此外,《条例(修正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奖励保障措施,明确奖励婚假、产假未取消。
全面实施全面两孩政策:3-5年内河北年均出生人口增加20-40万
按照有关规定,《条例(修正草案)》对原《条例》进行修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关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显示,河北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为440万左右,预计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3-5年内,年均出生人口增加20-40万。政策实施后,短期内可能形成一定的出生人口堆积,但从中长期看,将有利于全省人口结构优化和均衡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合理规定再生育条件:符合规定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
《条例(修正草案)》对再生育条件的修改主要从照顾病残儿家庭、保证再婚家庭至少有一个共同子女两方面予以了考虑。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规定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完善奖励保障措施:奖励婚假、产假未取消,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生育政策调整后,国家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不再奖励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据此,《条例(修正草案)》对奖励和保障措施也进行了修改,在删除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对有关奖励政策衔接进行了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可继续享受。同时,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婚假和产假问题,《条例(修正草案)》做了明确规定。
凡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奖励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奖励产假45天,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根据新的《条例(修正草案)》,今后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43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奖励婚假、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据悉,各省(区、市)奖励产假在30-60天之间,河北规定的45天处于居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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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两年内计划立法23件
近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调整《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年)的计划获河北省委批复。共有23件立法项目被列入两年内提请审议计划,另有12件尚需继续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将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年)原安排立法项目67件,其中,条件比较成熟、拟在任期内提请审议的一类项目43件,需要抓紧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二类项目24件。迄今已完成和提请审议立法项目45件,其中,规划内26件,规划外19件。
为落实好中央、省委全会精神,适应十三五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日前对《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年)进行调整,原规划中二类项目转为一类7件,所涉领域分别为:扶贫开发、发展循环经济、道路运输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障律师执行职务、安全生产、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另新增规划外立法项目14件,涉及湿地保护、节约能源、居家养老服务、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多方面。
调整后的《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年)披露了12件将于2016年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及11件将于2017年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生态环境保护将是今后两年内河北省的立法重点之一,《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等5项相关法规将于两年内提请审议。此外,为落实“全面二孩”政策,《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将于2016年3月提请初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于2016—2017年提请审议的23件立法项目:
1、河北省扶贫开发条例
2、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
3、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
4、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改)
5、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
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
8、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9、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
10、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改)
11、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12、河北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若干规定
13、河北省绿化条例
14、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15、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16、河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条例
17、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修改)
18、河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改)
19、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修改)
20、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改)
2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改)
2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23、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需要继续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12件立法项目:
1、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改)
4、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5、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6、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7、河北省乡镇财务管理条例
8、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9、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10、河北省军民融合产业促进条例
11、河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12、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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