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解读

时间:2017-08-20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2016年7月13日对媒体表示,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将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小步慢走、逐步到位,二是区分对待,分步实施,三是事先预告,做好公示。按照工作计划,今年将拿出延迟退休方案,但还需要履行有关程序,然后向社会公布。在2016年7月22日召开的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也进一步说明了同样的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这个方案。

  2016年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解读

  最近,多位权威专家也接受《中国劳动保障报》的采访,也论证延迟退休的必要性,说出了一些观点。以下对一些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退休年龄,应该是一个开始退休的年龄

  1.退休年龄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定的准许就业人员不再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并终止劳动(聘用或人事)关系、同时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

  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莫荣:严格来说,退休年龄(retirementage)是指劳动者必须依法离开劳动力市场的法定年龄,领取养老金年龄(pensionableage)是指有权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法定年龄。在国外,一般讲到养老金制度时,都是指领取养老金年龄,因为它的侧重点是养老金,而不是到达一定年龄后的工作权利问题。许多情况下,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金年龄是一致的,退休就意味着开始领取养老金,因此,二者是等同的,概念上可以混用。

  说明应当区分退休(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年龄(不一定要领取劳动退休金)。退休应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不再从事社会劳动,失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于生产资料完全相脱离而要求或被要求休息的行为,相对于退休年龄,退休有早晚;而退休年龄应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开始领取劳动退休金的年龄。

  2.退休年龄与人口平均寿命的联系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一是人均预期寿命。寿命延长则工作年限应当适当延长。……。就我国而言,人均预期寿命与人们受教育年限都在持续不断延长,……。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首先,延迟退休年龄是适应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增长的需要。

  上述既然退休年龄与人口预期寿命有这样密切的联系,那么建立退休年龄与人口预期寿命(人口平均寿命)的关系和退休年龄是一个开始(启始)的年龄,如莫荣所讲的“规定了一个最低退休年龄”,如郑功成所讲“国家可以规定一个基准退休年龄”,应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明确规定国家法律不强制劳动者退休,以避免年龄歧视,这就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的“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具有弹性。

  3.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将基本养老金分为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制定其领取的条件不同。建议的“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不强制劳动者退休,仅是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有权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可以说,什么时候领取劳动退休金了就是什么时间退休了。退休、退休年龄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概念上是清晰的,不应是“混用”。也可以说“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是一个基准的(最低)退休年龄,并且是随人口预期寿命变化的,是相对于人口平均寿命的。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何继明:2015年则为76.34岁。

  说明所建议的在2015年7月1日开始实行“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是最好时机,目前,我国的深化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机不可失时期,制定退休年龄不能等到、进行到2049年。

  4.退休年龄的制定

  退休年龄主要只受人口平均寿命因素影响,在人口平均寿命的基础上,考虑其它多种因素规定人口预期寿命,制定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退休年龄是人口预期寿命的80%,是开始(启始)可以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这是“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设计的思想观念。

  无论国外如何制定退休年龄,不需要于国外退休年龄情况太多的比较,只要根据我们国家的情况,建立劳动者退休年龄与人口预期寿命的相关关系。既然大家都知道退休年龄与人口平均寿命有关系,那么为什么不这样做呢?已经有了国外的“先高后低再逐步走高”的前车之鉴,就不要再这样走了,直接制定我们国家的退休年龄,已经不再是“延迟退休”、“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

  5.关于“退休返聘”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我们现在的很多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员工是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仍在就业岗位上继续工作,而延迟退休也是在就业岗位上继续工作,和现在的状况相差无几。

  “相差无几”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怎么能是“相差无几”呢?“延迟退休也是在就业岗位上继续工作”是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仍在就业岗位上继续工作”却是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又领取一份劳动报酬。这样说“和现在的状况相差无几”有失公道。在中国,这种退休返聘现象应当是不正常的状况,不能拿来说明问题。如果“现在的状况相差无几”,那么调整退休年龄而“延迟退休”将是不合理的。

  根据退休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定义、概念,退休后领取了基本养老金就不应该参加社会劳动而再获取劳动报酬,在实行了“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之后,这种“退休返聘”现象应视为违法,实践中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就不应再获取过多的报酬。

  存在这种“退而不休”的情况,即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还参加社会劳动再领取一份劳动报酬的情况,也将使得“长缴长得”“长缴多得”“多劳多得”的实行变得乏力。经常有人拿“延迟退休”同国外比较,那么,试问国外有上述这种“退而不休”的情况吗?这不应当是中国的特色,应该深化改革。

  二.关于延迟退休年龄,应该是一次调整退休年龄

  1.“延迟退休”的尴尬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对于退休年龄政策的调整,特别是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正常的公共管理措施和社会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延迟退休年龄的提法并不一定恰当,因为“延迟”是相对于“正常”而言,国家根据上述因素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正常的公共政策调整,经过法定程序提高后的退休年龄,成为新的正常标准。……。

  2.退休年龄的法律性

  那么,“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已经不再是“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也不是“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而是合情合理的、公平公正的制定国家的退休年龄问题,是一次调整退休年龄。

  也不是“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因为严格的讲,在中国,就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了退休年龄。退休年龄应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或是制定退休年龄的方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规定退休年龄,没有、也不应该允许随便改变其规定。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因此,将国家依法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标准称之为延迟退休年龄,不仅不够科学,而且由于“延迟”一词本身包含一定的贬义,名不正则言不顺,容易将国家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常举措视为不正常,从而引起公众的反感和抵触。

  上述表示了对“延迟退休”和“延迟退休年龄”这一说法的遗憾。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用“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替换“法定退休年龄”就没有了这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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