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可随参保父母享受医保

时间:2022-09-08 12:53:32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新生儿可随参保父母享受医保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现在新生儿可随参保父母享受医保,这一政策大家是否知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新生儿可随参保父母享受医保,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新生儿可随参保父母享受医保

  宝宝出生快一年了,一直没有时间去办理医保登记。宝宝在诊所看病的医药费能不能报销?”家住佛冈县石角镇的赵小姐是一位新手妈妈,最近在考虑新生儿医疗保险参保事宜。

  对此,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佛冈县已参加城镇职工、农民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新生儿一年内不用缴费,可随父母就医和享受医保待遇,但应在新生儿出生一年内到社保部门登记参保。

  新生儿的参保率提升

  根据政策规定,清远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其新生儿出生一年内到社保部门登记参保,无需缴费,可从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出生一年后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没有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其新生儿不享受医保。

  佛冈县社保局保险关系股股长陈莉表示,新生儿如果是一周岁内,父母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医疗保险,那么他们所生的宝宝,一周岁内可以随父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新生儿的参保率有所提升,一方面是新生儿父母的参保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二胎政策放开之后新生儿的比例也不断增长。

  不少准妈妈表示,希望相关部门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刚出生婴儿能够及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

  如何计算报销金额

  如何给一周岁的新生儿办理医保?该负责人表示,母亲/父亲参加城乡医保或职工医保的,可在新生儿一周岁内,携出生证或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及参保父母的户口簿到佛冈县社保局二楼保险关系股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

  据介绍,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两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2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分段二次报销。

  住院基本医疗待遇的计算公式: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

  市内就医:扣除住院起付标准后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就医时需出示社会保障卡在医院进行就医登记(未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凭社保部门发放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办理就医登记),以便进行即时结算。

  市外就医:扣除住院起付标准后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参保人到市外医院就医住院的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社保局医保股(科)申请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定点联网医院所发生的住院费在医院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部分。异地非定点联网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然后参保人凭住院的发票收据、药品清单、出院小结的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属地社保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报销手续。

  拓展:新生儿可不可以办医保

  问:哪些人员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非本市城镇户口但常年在本市城镇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什么时间可以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10月至12月20日可办理参保缴费,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办理,待遇享受期为自然年度。

  大学生医疗保险费按学年度预缴。每年9月至10月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一次性足额缴纳在校期间全部医疗保险费。医保待遇支付期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

  新生儿参保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出90日的,按照普通居民参保政策执行。

  复转军人在复转后的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出90日的,按照普通居民参保政策执行。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18岁及以下参保居民、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18岁以上至60岁以下非从业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限一、二级)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普通居民可采用银行网点和社会保障卡代扣等方式缴费。采用银行网点缴费方式的普通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中任意一种证件在征缴期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采用社会保障卡代扣方式缴费的居民,须与银行签订《代缴合同》,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保卡银行账户。

  问:普通居民参保需要哪些手续?

  答:普通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低保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重度残疾人员(残疾等级限一、二级),须提供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外地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或在本市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须另外提供本市学校出具的学校证明或幼儿园出具的入托证明。

  (六)以个人方式参保的18岁以上中小学生,于每年12月10日前由学校开具在校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是否需要补缴?

  答:居民(含低保、重残人员)中断缴费的,再次续保时可自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度计入连续缴费年限,次年1月1日起享受连续缴费待遇。居民不补缴中断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缴标准是多少?

  答:中断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按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全额计算。

  问:补缴人员到哪里办理补缴手续?

  答:补缴人员应在征缴期内到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问:参保人员身份变更如何办理手续?

  答:普通居民转为低保、重残人员续保的,于每年12月10日前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低保证或残疾证的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变更手续;低保、重残人员转为普通居民缴费的,于每年12月10日前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变更手续。

  问:哪些情况须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答:居民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参军、转入外省市求学、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或个人主观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携带身份证(死亡证明)、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与医保ic卡完成切换前,医保ic卡继续使用)等,于每年12月10日前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因未办理终止参保手续致使银行扣费成功,不予退费。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终止参保手续,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终止参保手续,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下一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就医结算?

  答: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发生医疗费时,须持卡直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经审批转往外地就医或长期异地居住人员须到医保中心手工结算。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支付范围为参保居民住院、门诊大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肾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门诊统筹及生育医疗费用。

  问:参保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12万元,全年累计最高支付16万元。

  问: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参保居民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门诊治疗时,每年个人负担600元的起付费用。

  问: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对于普通居民,市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异地起付标准8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对于大学生,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门诊大病每年600元。

  (一)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二)参保大学生异地住院起付标准6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四)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学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000元。

  问: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问: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凡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性,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等待期为一年。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500元,剖宫产800元。

  问:未领取社保卡及转院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居民如保办理结算?

  答: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携带诊断证明、明细清单、收费收据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临时医嘱、长期医嘱、大型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体内置放材料登记表及合格证、细菌培养+药敏的检验结果单、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异常检验结果单)、相关异地转院审批手续,所有材料加盖医院公章,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转诊转院如何办理?

  答: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条件所限不能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的危重病参保患者,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转院。

  申请办理市外转诊转院的程序: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师填写《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申请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审核盖章,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后,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因病情危急需要转诊转院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人员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限定在北京、天津三级甲等以上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在外地多次住院治疗一般应一次一审批。

  问:那些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问答

  问:哪些费用属于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

  答: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及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商业保险承办机构负责赔付。

  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设立年度起付标准,一般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千元取整确定,每年年初进行调整,2015年暂定为2.4万元。最高赔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万元。

  问: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赔付办法。具体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为55%,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为60%,10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为65%,150000以上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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