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问答解读

时间:2020-10-14 17:52:11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问答解读

  对于社会保险政策,有很多市民都有或多或少的疑问,今天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热点知识问答解读,希望能解答你们的困惑欢迎浏览!

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问答解读

  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问答解读

  1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及费率是多少?

  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2016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为0.2%;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适当下浮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 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 失业保险待遇如何?

  我省失业保险金基数为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缴费1—4年的,领取期限为每满1年可领1个月;缴费4年以上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领取期限,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可领取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最长可领取6个月;生育的女职工,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重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参保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50%的失业保险金;创业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丧葬补助金和6倍的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省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等政策。

  4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费率单位一般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为本人工资的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部分市还建立了单建统筹的职工医保(不设个人账户),由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财政补助标准连年增加,2016年为不低于420元。同时,政府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5 目前我省医疗保险方面的保障水平如何?

  保障范围涵盖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和大病保险。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规定)住院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52万元和44万元;普遍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特定病种扩大为28种。全省21个地以上市均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体人员,17个市扩大到城镇职工。

  6 医保个人账户是什么,有何用处?

  我省统账结合类型的职工医保制度设立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作为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一是解决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二是纵向积累,用于平衡参保人医疗风险,实现个人自我保障。

  我省将个人账户进一步延伸为家庭账户,可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及疫苗接种、健康体检、中医“治未病”等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同时,职工医保还可用于个人退休时补缴职工医保费以及帮助家庭成员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7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是怎样的?

  我省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额外缴费,筹资来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或基金结余。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即对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大病保险坚持“三挂钩”原则:一是起付线与城乡居民收入挂钩,原则上为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最高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全省平均为1.5万元。二是报销比例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挂钩,向大病、重病倾斜,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原则上不低于50%,最高可达95%。三是封顶线与城乡居民收入挂钩,目前全省平均为20万元,最高的市近50万元。

  8 医保异地就医如何申请和结算?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在参保所在市范围内可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即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目前,我省在全国率先建起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9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条件,待遇如何?

  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一是生育的'医疗费,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10 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前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的,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可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11 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有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依法支付,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具体标准请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12 职工受伤(患职业病),如何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13 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有赔偿吗?

  如果企业已经参保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支付;如果企业没有参保,法定的工伤待遇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如职工不幸发生工伤了,第一,要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应当在发生工伤事故1年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要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应当向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三,要及时主张工伤待遇赔付。

  拓展阅读:

  社会保险政策解答

  问:社会保险基金内容?

  答: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全部参加“ 五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限?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

  答:

  1、企业参保登记

  单位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证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2、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建立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可以在征缴中心社会保险参保核定窗口领取《灌南县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备案登记表》,也可在共享43723217QQ群中下载电子档自己打印。

  (2)企业人员参保登记需提供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填写后加盖企业公章的《灌南县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备案登记表》到征缴中心59号窗口审核,并办理登记。

  问:企业人员初次参保需要哪些材料?

  答:由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增减花名册》,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合同书到灌南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企业用工手续,再到征缴中心56、57号窗口上报《职工增减花名册》。

  个体人员参保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片2张2寸至征缴中心59号窗口办理。

  问: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间?

  答:当月1日至15日为养老保险核定时间,参保单位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网上申报)。

  问: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标准?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

  答:

  1、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19%。

  2、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问: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答: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2、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问: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

  答:

  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或死亡享受待遇?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享期问题?

  答:新参保人员前6个月只享受个人帐户,缴费期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划帐比例是多少?

  答: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划入个人帐户,其中45周岁以下3.6%、45周岁以上尚未退休人员4.2%;退休人员按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4.5%。

  问:工伤保险费承担主体?

  答: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制度,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因工伤发生哪些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臵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相关待遇?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

  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参保的职工以及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

  答: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2)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不少于128天。

  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各项?

  答: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问答解读】相关文章:

中外合作办学热点问答题解读201510-01

中外合作办学热点问答11-11

解读中山公积金申请热点07-09

中外合作办学的热点问答08-09

中外合作办学热点问答汇总11-05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问答09-14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热点问答汇总08-21

企业上市知识问答08-07

2017年自主招生政策问答11-04

2017年证券从业备考热点问答及禁忌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