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时间:2020-10-19 18:09:49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个省(市)10月1日起先行试点。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1.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

  2.《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15年10月1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三证合一”。“三证合一”的实行,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的市场准入流程,减少了重复性审查,推动了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了设立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是组织机构。在制度上,个体工商户只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这两证,而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些地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颁发部门曾向少部分个体工商户颁发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因此,在去年实施“三证合一”的改革中,没有包括个体工商户。 在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以后,个体工商户依然要到工商、税务两家分别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逐渐凸显,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呼声开始出现。2015年12月,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研究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问题,使我国公民能够更便利地从事个体经营。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领导对这一工作高度重视,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与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密切合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在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确定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两部门加紧工作,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确定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统一代码,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了满足两部门工作要求的登记文书规范和业务流程,确定了两部门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完成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相关制度制定工作。8月底,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3.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市场主体形式,从事个体经营是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建设、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方式。从1980年颁发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至今,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总数已达5700万户,它的发展壮大,充分见证了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市场经济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准入和后续监管亟需简化优化,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对于更好地释放市场活力,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改革举措。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准入、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创业动力,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通过便捷的市场准入参与经济建设,更加公平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延伸。去年10月1日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登记时间从一个月缩短到几个工作日,投资办企业的效率大幅度提升。在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以后,个体工商户仍然要到工商、税务两家分别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逐渐凸显。今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确定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8月底,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使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更加便利,让所有市场主体能公平地享受改革红利,充分体现商事制度改革的普惠精神。

  (三)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推进简政放权、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的有力举措。“两证整合”有利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有利于全面建立程序更加便利、内容更加完善、流程更加优化、资源更加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两证整合”将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减少了重复性审查,优化了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流程,并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制度性成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了更加优良的公共服务环境。

  4.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5.这项改革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这项改革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便捷高效。就是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二是规范统一。就是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三是统筹推进。就是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6.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包括了哪些的主要内容?

  这项改革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立了个体工商户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意见》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是优化了登记管理服务方式。《意见》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是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意见》要求各地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省(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意见》强调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是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是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为顺利实施这项改革,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为确保这项改革能够平稳实施,尽量减少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与“三证合一”对企业提出的过渡期要求不同,《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规定过渡期。对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是,《意见》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对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是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地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7.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与企业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有什么不同?

  企业的“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2016年10月1日,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险证”和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证”增加进来,在全国实行了企业的“五证合一”。今年12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与企业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相比,在制度设计上有两点不同:一是更加强调了信息系统的支持,要求税务部门要向工商部门回传“清税信息”、“日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三类信息;二是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数量大,情况较为复杂,没有设定“过渡期”,对于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除办理变更登记和主动要求换照的以外,不设置换照期限,不进行强制换照,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减少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8、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整合”后,与过去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与改革前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相比,实施“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内容和登记程序做了调整:一是在登记内容上,为满足税务部门的需求,增加了数据项;二是在登记程序上,对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程序做了调整,分别对存量和增量个体工商户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作了安排,同时,不论是开业登记还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均要向税务部门传输登记数据,实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

  9.原有税务登记证如何处理?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照的,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交回原税务登记证。

  10.如何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办理上述登记所需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下载,也可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免费领取(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登记窗口免费领取)。

  11.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后办理注销登记有什么变化?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要求,改革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无须提交《清税证明》,按原登记要求办理。

  12.“两证整合”改革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什么变化?

  改革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经营者姓名调整到第一项,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背面印制有详细的《须知》,列明需注意事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请认真阅读。

  例如,《须知》第1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第6项,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后,从事该项目的经营。第7项,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或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第11项,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13.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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