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时间:2020-11-04 17:38:12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吉林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吉林五证合一办理流程具体如何?大家是否好奇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吉林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一、设立登记

  国税机关通过原有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交换获取“五证合一”企业设立登记信息,登记信息获取流程不变。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二、变更登记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工商登记需要采集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非工商登记采集的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变更,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并及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工商交换平台。

  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到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国税机关通过国地税共享平台接收变更登记信息,并进行形式审核,进行直接“导入”或“退回”操作。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工商登记需要采集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先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其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因住所、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主管机关的,应先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工商交换平台。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过渡期间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五证合一”登记业务办税指南

  第一篇 总 则

  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时间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安排和部署,我省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同时具备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公安部门核发的证照功能。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企业存续期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终身不变,企业注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

  三、“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后的过渡衔接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企业设立和变更换证均无须交费。

  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统一代码”编号的构成

  新设立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的企业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并在过渡期内逐步转换。

  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门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六、“一照一码”后纳税人识别号的适用标准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七、税务登记证

  新设立企业领取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未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工商机关已申请换领“一照一码”的,原税务登记证由工商机关负责缴销并存档,凭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国税机关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获取企业变更信息后,应及时修改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状态。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对实行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通过数据交换中心共享。

  八、登记信息共享互认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审核后,直接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通过工商交换平台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互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金税三期上线(2016年1月1日)前,暂由地税机关与工商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和传递,国税机关将通过原有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交换获取和传递“五证合一”企业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信息。下述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流程均为金税三期上线前的暂行规定。金税三期上线后,税务登记和信息共享流程另行规定。

  第二篇 办理登记流程

  一、设立登记

  国税机关通过原有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交换获取“五证合一”企业设立登记信息,登记信息获取流程不变。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二、变更登记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工商登记需要采集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非工商登记采集的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变更,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并及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工商交换平台。

  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到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国税机关通过国地税共享平台接收变更登记信息,并进行形式审核,进行直接“导入”或“退回”操作。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工商登记需要采集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先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其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因住所、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主管机关的,应先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工商交换平台。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过渡期间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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