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时间:2020-11-10 14:30:23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2017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很多地方的2017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具体情况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17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湘潭市2017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湘潭市2017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申报对象

  湘潭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县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二、基数申报时间、地点

  2017年市本级参保单位五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工作于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集中办理。

  参保单位办理缴费基数统一申报手续前须分别到各险种拷贝本单位上月各险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相关数据。

  三、基数申报

  (一)基数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纳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3、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申报,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应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6、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并与养老保险基数保持一致。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潭政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即:凡我市辖区内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申报资料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2017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

  2、《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已准确录入参保职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职工工资花名册(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在市本级参加了医疗保险却未在市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U盘)及职工工资花名册须包含本单位退休人员(新工资和养老金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

  4、2016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乡镇企业、私营单位无劳动情况统计年报的需提供2016年6月和12月份的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5、提供2016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7月-12月在职人员工资调标审批花名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5项改为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6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确保五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在其他地区和我市本级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原则上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也应保持一致。

  2、各单位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各险种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不重复参保,不选择性参保,不虚假参保。

  3、母子公司都在湘潭市本级参保的应确保各险种的账户数、账户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本次申报前先到各险种统一账户数和名称。

  4、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果单位的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中存在可剔除的项目,请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5、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上年度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核算个人月缴费基数,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6、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必须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7、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工资基数时,需将人员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同步申报。

  8、各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权益,未给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的,在基数申报之前应及时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在基数申报的同时一并上交。

  四、监督检查

  1、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实的单位,将列为人社部门重点监察(稽核)对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中:

  (1)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2)凡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3)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参保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擅自更改社保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保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或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同步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基金征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业务咨询电话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缴拨事务科

  电话:58529961

  2、企业养老保险: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征缴科

  电话:58533491

  3、失业保险:

  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费征缴科

  电话:58215097

  4、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征缴科

  电话:58632013

  5、工伤保险:

  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基金征缴科

  电话:58560236

  6、综合审核部门:

  市人社局五险统一征缴办公室

  电话:58263302

  邮箱:xtswxtysbb@163.com

  青岛2017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017年度缴费基数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月15日(在线申报开始时间:2017年1月1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本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20日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2017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17年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人员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7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按 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封顶或60%保底,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2017年新招用的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2017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按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及300%进行保底封顶,核定2017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2016年度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人员2016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应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6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2016年度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因特殊情况参保人员2016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如何确认本人2017年度的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申报的2017年度缴费基数,须按规定由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应将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经公示且参保人员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应将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于2017年2月底前报送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参保人员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什么要公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文)第五条规定,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什么?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青岛市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使用基期怎样计算?

  参保人员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使用基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如何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申报2017年度缴费基数后,其缴费基数暂用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新基数重新核定应缴金额,统一补收缴费差额,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未及时申报缴费基数的是否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未申报2017年度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暂停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及在职职工待遇支付业务,待申报2017年缴费基数后,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如何申报2017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2017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有“在线申报”、“自助申报”、两种方式,其中以“在线申报”和“邮箱申报”两种方式为主。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在50人以内,可采取“在线申报”方式,50人以上采用在线导出报盘文件,录入基数信息后在线导入的方式。无法通过网上申报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服务设备进行“自助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仍分三个比例档次,分别为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需调整比例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集中申报。其中,在市内三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交通银行社会保险代扣代缴经办网点办理申报事项;在其他区(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当地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申报事项。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自动沿用其2016年度选择的比例档次确认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如何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申报的2017年度缴费基数比例档次,暂用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金额,自2017年1月起补缴差额,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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