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

时间:2022-02-25 18:34:56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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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

  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 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改革财政补贴(基数部分)预算指标的通知》(云财建[2016]266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改革财政补贴(退坡部分)预算指标的通知》(云财建[2016]338号)精神,为了及时、准确、足额将燃油补贴发放到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手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的对象及期限

  本次补贴发放的对象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在我县辖区内实际从事农村道路客运且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客运业主。补贴期限为2016年全年。

  二、补贴依据及标准

  按文件规定下拨我县2016年农村客运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基数部分)和(退坡部分)资金合计625.24万元。2016年我县获得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总数为674辆(其中:5座65辆、7座9辆、8座572辆、9座6辆、11座3辆、18座6辆、19座8辆、30座5辆)。

  补贴标准以201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实际经营的车辆为发放依据:5座车型(968.00元/月)9680.00元/年;7座车型(1021.00元/月)10210.00元/年;8座车型(1061.00元/月)10610.00元/年;9座车型(1215.00元/月)12150.00元/年;11座车型(1316.60元/月)13166.00元/年;18座车型(1612.00元/月)16120.00元/年;19座车型(1667.00元/月)16670.00元/年;30座车型(2099.00元/月)20990.00元/年。

  报停(2016年1月1日起截至2016年10月31日止)车辆不予发放。

  经测算:

  5座车型2016年度石油价格补贴为271524.00元;

  7座车型2016年度石油价格补贴为61260.00元;

  8座车型2016年度石油价格补贴为5511895.00元;

  9座车型2016年度石油价格补贴为70470.00元;

  11座车型2016年度石油价格补贴为32915.00元;

  18座车型2016年度石油价格补贴为79794.00元;

  19座车型2016年度石油价格补贴为121691.00元;

  30座车型2016年度石油价格补贴为102851.00元。

  合计:6252400.00元。

  三、发放程序

  根据补贴依据及标准,由经营业主在镇雄县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经营农村客运的客运公司制作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发放花名册(注:如经营业主提供的银行卡号与姓名、身份证号不符,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并与发放通告同步公示(11月18日至11月24日)。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发放花名册及发放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镇雄县交通运输局提交镇雄县农村信用社由信用社支付平台拨付到经营业主提供的银行卡号里。

  四、发放要求

  (一)认真把握财政补贴政策。2016年客运车辆油价补贴要严格按(云财建[2016]266号)(云财建[2016]33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实施办法及补贴对象执行,范围之外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认真做好补贴兑现工作。本着低成本、高效率、小环节的原则,选择快捷、有效的渠道,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切实抓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油价补贴政策,使补贴对象充分了解油价补贴的政策规定,确保油价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公示。按照上级规定,凡是发放到个人的补贴都要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发放补贴的公告在镇雄电视台播放,并在各乡镇、县城各车站内张贴。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并及时将组织发放。

  (五)加强对油价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六)已领取本次燃油补贴农村道路客运的经营户,若擅自提高乘车票价,一经物价部门查实,交通部门将收回已发放的燃油补贴,并取消下一次和下一年度的燃油价格补贴。

  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 篇2

  一、政策依据

  根据《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拨付2012年度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州财建函(2013)17号文件)

  二、补贴对象

  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域,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三、工作程序

  1、向本县农村客运经营业户发出通知,要求各经营户带上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到县燃油消耗量办公室进行登记;

  2、各经营业户按照要求,填写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把车辆相关资料与行驶线路信息里程、平均燃料单耗(升/百公里)、全年燃料消耗总量(升)一一填写完整;

  3、本县农村客运经营业户全部申报完成后,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统计人员逐一复核资料,正确录入到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系统内自动生成出全县境内所有车辆的平均油料单耗、全年行驶里程(公里)、全年燃油消耗总量及座位数和系数座位,通过电脑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到州、省和交通运输部。

  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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