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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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7落户政策

  落户政策关乎到很多人的利益,那么武汉的落户政策具体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武汉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统筹配套,有机融合。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激发城镇化发展的潜力。

  ——积极创新,质效并重。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和试点先行,着力破解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阻碍,促进常住人口城镇化提质增效。

  (三)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十三五”时期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参照小城市标准执行。

  (五)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100万的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市和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襄阳、宜昌市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六)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改进现行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七)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积极解决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民工落户问题,荣获市、州以上优秀(杰出)农民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投靠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完善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九)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制定《湖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十)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消除低保和优待抚恤的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角度,切实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督办落实,要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重大改革项目和政府工作目标,全面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专项督办检查,积极稳步推进。

  (十五)制定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报省公安厅备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照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具体措施,落实经费保障。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联度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省公安厅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督办检查,2020年前,每年年底要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

  延伸阅读:武汉落户政策详解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远城区落户购房落户条件有什么不同?

  1、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

  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可申报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2、武汉市远城区:含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

  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新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报武汉市新城区非农业户口。 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友情提醒:不管是中心城区,还是远城区,是房子总价和面积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同时满足,同时满足,而且必须是新房才可以哦。

  购买满足条件的房子后,可以落几个人的户口

  不管是中心城区,还是远城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后,可申办3名(含购房者本人、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PS:如果是未成年的双胞胎,孩子有准生证,也是可以的.。

  购房合同是2008年11月1日之前的,落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购买中心城区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008年11月1日以后在远城区购买80平米且20万以上首次交易的商品房才能落户,2008年以前在远城区购买的房子办理不了落户。

  在武汉办理购房落户的手续,需要收费吗?

  不收费

  房产证写了两个人名字,能落户吗?

  除夫妻共有外(夫妻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中心城区多套房子的面积和金额能累积吗?

  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指,同一房主拥有多套房屋,且多套房屋金额相加,总和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面积相加总和达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

  买二手房能落户吗?

  按照购房入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是办理不了落户的,需要买首次交易的商品房达到面积金额要求才能办理。

  但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落户到自己的二手房里的。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汉落户:

  1、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不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函授大学、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生),或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

  2、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包括:本人自有房屋、亲友房屋、租住房屋、单位集体宿舍。不包括已拆迁或拟拆迁房屋、空挂地址房屋、生产经营仓储等商业用途房屋、办公用房);

  3、在汉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必须为社会保险五险齐全,由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不包括在流动人员窗口缴纳的人员),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且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办理落户需要多久才能办好?

  7个工作日

  购房落户手续在哪里可以办理?

  1、武汉市各行政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2、购房入户可以在网上受理,进入平安武汉网——网上办事——网上警局——户政——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外地人员购买本市新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在线办理。

  办理购房落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材料有什么要求?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可进入平安武汉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经入户地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A4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需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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