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户籍新政策

时间:2020-11-15 20:13:03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2017年威海户籍新政策

  2017年威海户籍新政策已经出台,具体细则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民户口管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户口和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的,按照现行迁入地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严格控制城镇居民向农村迁移户口。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居民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域内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户口

  第五条 本市农村居民在威海市城区工作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三)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依法申报年报并公示的;

  (四)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当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五)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六条 本市农村居民在县级市城区工作生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条件或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申报年报并公示的;

  (二)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七条 本市农村居民自愿到重点区域及建制镇镇区落户,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 本市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投靠落户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

  (二)子女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另一方投靠其中一方父母;

  (四)父母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

  第三章 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

  第九条 市域外居民在威海市城区工作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二)取得《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资格证书》的;

  (三)男不满 50周岁、女不满 4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离退休人员及驻威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七)本市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或经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到本市学习的学生;

  (八)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本市居民收养并办理收养登记的;

  (九)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十)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年纳税3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的;

  (十一)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当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

  第十条 市域外居民在县级市城区、重点区域及建制镇镇区工作生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九)项规定条件或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年纳税 2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3万元以上的;

  (二)男不满 50周岁、女不满 40周岁,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当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市域外居民符合下列投靠落户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

  (二)未婚子女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

  (三)父母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城区,是指环翠区、文登区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县级市城区,是指荣成市、乳山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双岛湾科技城、东部滨海新城、威海南海新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和乳山滨海新区。本办法所称建制镇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既包括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租住的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市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威海军分区,中央和省属驻威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9月 29日印发

  延伸阅读:威海户籍制度解读

  外来人员在威海落户门槛降低

  ■本市农村居民在威海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将之前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满2年修改为满1年;将之前有合法稳定职业,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修改为1年以上

  ■本市以外人员的.落户,全面放开购房落户,取消了房屋面积或购房金额的条件限制

  ■将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重点区域的落户条件进行统一,不再区分

  《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以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为重点,全面降低了本市农村居民落户城镇的门槛,进一步放宽了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市外人员的落户条件,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在2013年深化户口迁移政策改革的基础上,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作出的又一重大调整,不仅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城镇化进程,而且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大意义。

  全面放宽本市农村居民落户城镇限制

  城市化是威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民生福祉的必然选择,城市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令人向往。在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过程中,2013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畅通农村居民进城成为市民的道路。

  《暂行办法》对农村居民转城镇户口作出过重大调整:农村居民在威海中心城区工作生活,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2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有合法稳定职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城市化迅速发展中,威海市中心城区能够凭借崛起优势吸引众多本地农村居民落户,而县级市市区和众多重点区域也将成为本地农村居民落户的优先选择。为此,《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的条件。

  “本市农村居民在威海市中心城区落户,将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满2年修改为满1年;将有合法稳定职业,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修改为1年以上。”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县级市市区落户方面,以往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个体落户上述区域,需满足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任一条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个体或有合法稳定职业者落户,取消了经营满1年或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限制。

  进一步降低本市以外人员落户门槛

  外来人口本地化,不是简单把外来创业务工人员引进来打工、创业,而是让每个创业务工者和本地人享有同等待遇,真正进得来、融得入、留得住。

  除了拓宽市域内村民落户门槛,外地人口迁入威海城镇也变容易了。外地居民迁入政策调整后,《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稳定职业、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威的外地居民可轻松落户威海。

  住房方面,我市一改《暂行办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或购房款达到50万元以上,并取得房产证书”的落户规定,提出将全面放开购房落户,取消了房屋面积或购房金额的条件限制。

  我市还放宽了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将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纳税4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7万元以上修改为年纳税3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将合法稳定职业落户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由5年修改为3年。

  《管理办法》还将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重点区域的落户条件进行统一,不再区分。将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纳税3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修改为年纳税2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3万元以上;将合法稳定职业落户社会保险缴纳年限3年修改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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