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落户政策最新

时间:2020-11-16 14:36:17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太仓落户政策最新2017

  太仓落户政策按《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 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条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7月27日下午,苏州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最新版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出炉,其中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正式写入。如果产证是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就需要走“积分入户”的落户流程,高学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能体现社会价值的条件,将成为落户苏州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发布会获悉,《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范围为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

  总体来看,今后外来人员落户苏州市的方式将调整为两个大类,一是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二是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所谓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即符合国家、省相关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苏州市。针对这种方式,《办法》共梳理了六条三十四项,比如: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符合这34项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到市公安、人社、民政、体育、侨务、民宗部门申请办理。

  所谓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即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苏州市的入户方式。比如过去较为熟知的“购房入户”、“投资经商入户”,就将纳入积分管理,采取积分入户方式。据了解,《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5日起实行。今年7月4日,全市苏州首张积分户籍准入卡发出。

  “买房入户”须满足“购房须满75平方米以上,且2016年12月31日前拿到房本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买房入户”的基本条件依然是“购房须满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在2016年12 月31日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再按照“购买成套商品住宅75平方米以上”的方式落户,而是通过“积分入户”的方式落户。

  “新准入办法”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对此,苏州市公安局人口支队办公室主任刘俊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此类申请落户人员的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购房取得产权登记的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合理过渡,市政府经审慎研究,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2016年12月31日。”

  相对应的,购房、经商类入户的申请截止时间设定在2019年12月31日,刘俊这样解释:“《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购房、经商类人员申请准入必须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那么按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对应的申请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将通过积分入户途径办理。”

  新政中,住房的门槛降低了!对申请人的整体素质有了更高要求

  在《办法》中,对于住房这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目前,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的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是“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很多人认为,今后在苏州买房的“面积”条件放宽了,房屋的重要性好像低了。那么,不少人便有了疑问:“这一政策的出台跟之前苏州房价一路飙升有无关系呢?这个政策的出台是不是为了抑制房价?”对此,刘俊表示:“这个政策跟房价并无太大关系,之前的户籍政策是 2007年制定的,新的政策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也顺应时代发展。”

  上海、北京的落户门槛一直较高,苏州实行积分落户后,很多人认为:“苏州的落户门槛是不是也高了?是不是也在向这样的特大城市看齐?”对此,刘俊解释: “综合来讲,在落户的门槛应该谈不上提高了。因为,就住房这一条来说,今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的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是‘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跟原来的‘购买成套商品住宅75平方米以上’相比,新的住房标准是降低了。而对于一些有房有钱的人来说,原来只需要有房就可以,而新政策出台,不仅要求有住房,还要求其通过献血、见义勇为、参加公益活动、见义勇为等好事来提高积分取得落户资格,这要求就是提高了。”

  此外,刘俊多次表示:“很多学历不高的蓝领,担心自己学历不够,入不了户,其实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提高积分。新政策限制大家做坏事,比如违法、老赖、超生,这些事情一做,落户基本无希望;同时,鼓励大家做好事,这对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房产专家分析:新政会使房价产生波动

  《办法》正式出台,对于住房这块有了新规定。由于之前苏州房价一路高歌,于是便有人猜测,这是为了抑制房价。对此,苏州兆丰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肇锋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与房价肯定也是有一些关系的,因为很多人买房都是为了落户,而现在买了房也不一定能落户,一些原本想买房的人便会再考虑考虑,买的人少了,房价自然也会受些影响。”

  新政出台,有人认为,房地产也会受此影响,价格出现波动。杨肇锋说:“因为想要走‘买房入户’这一通道的人需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以急于在苏州落户的人会在12月31日前抓紧去购房,因此,年底前,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房价应该都会上涨一些;但是到年后,因为急于买房的人少了,房价又会稍微平稳甚至小幅回落一点。”此外,杨肇锋也补充:“但是,从长远来说,还是得苏州的经济形势,经济形势好,房产自然好,经济形势不好,房产肯定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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