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时间:2022-03-23 14:32:45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佛山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那么佛山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佛山市顺德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维护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 号)以及上级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一户一宅”审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村改居”范围内原村集体经济组成员个人住宅用地),新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顺府办发〔2001〕85 号,下称“85 号文”)的规定,未纳入固化名单或户口不在本村(居)的村(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四、各镇(街)在审批宅基地前要对固化名单依据户籍管理部门或村(居)留存的能反映固化政策实施时户内全部家庭成员信息的户籍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原固化名单有遗漏或不符合固化条件的,予以补充或剔除,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审核和备案。

  五、严格宅基地的转让。未建成房屋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宅基地不得转让;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集体性质宅基地,除因继承、本村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换产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外,其余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方(买方或受赠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

  (二)年满18 周岁;

  (三)符合分户条件,本人名下无宅基地或未分配过宅基地,且户内无多余宅基地。

  六、规范宅基地的审批和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必须按照批准的村民固化规划分配和使用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提供按照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分配方案和拟安排的固化人员名单。

  七、符合条件的农村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同意,并在村(居)委会、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济上独立核算)张榜公示1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各镇(街)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在30 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八、严禁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将土地分配给不符合固化宅基地政策的村(居)民。

  九、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新审批的宅基地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改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十、宅基地申请人在申请使用宅基地时需同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成验收后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十一、对已持有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个人建房使用土地申请表》及配套《用地许可证》(以下统称“用地批准文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用地批准文件未超出有效期或虽超出有效期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宅基地使用人可按规定程序完善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后,依法申请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

  (二)用地批准文件已超出有效期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按本文第十条规定申请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在两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收回的,不得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得侵害权利人使用宅基地的合法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其他状况”栏中注明: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十三、规范宅基地的用地调整管理。已批准的宅基地固化规划小区内的宅基地不得再申请扩建、界线局部调整以及合宗建设。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对原旧村庄范围内的旧房屋进行改建的,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相邻不同宅基地之间合宗建设或宅基地用地界线局部调整,但合宗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用地界线局部调整后的宗地面积不得大于原批准用地面积。

  十四、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原址扩建或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另行申请宅基地重建:

  (一)申请人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只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原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足80 平方米,或按规划退缩后宗地面积不足80 平方米的,或原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由于受规划、水利控制等原因无法原址改建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能提供宅基地。

  十五、申请扩建和异地重建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且扩建或异地重建后的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新建住宅后申请人应拆除原宅基地地上房屋并将宅基地退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要采取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原地上房屋的拆除期限和宅基地退还期限等内容,确保按期将宅基地使用权退还集体并注销原批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相关权利证书。原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相关权利未注销的,新建住宅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各镇(街道)办理宅基地界线局部调整、扩建和异地重建涉及新占土地的,必须在确保符合城乡规划、不占用公共通道、不影响房屋四邻权益的前提下,经过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组织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受理。对异地改建和重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有督促申请人按合同约定退还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镇(街道)国土资源部门需建立宅基地退出台账,并于每年12 月审查宅基地退出的执行情况。

  十七、对2007 年12 月31 日前已建成的未批先建宅基地,如宅基地使用人符合我区固化宅基地分配政策、纳入固化宅基地名单且未分配过宅基地的,按违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 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后,予以完善宅基地使用手续。上述未批先建土地面积超出80 平方米标准的,应对超标部分宅基地地上房屋实施拆除,确因拆除后影响整宗房屋结构安全的,对超过部分在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并注明超标宅基地面积。申请宅基地审批及土地登记时,需由申请人在申请中声明“本人声明:超标的××平方米宅基地不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退还集体,并放弃超标部分主张土地相关补偿的权利”。申请中声明内容应当注明在登记备注栏中。

  十八、加强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擅自将宅基地出售给不符合我区固化政策的村(居)民的,或农村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或拒不履行宅基地退出义务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等的规定处理。

  十九、自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发出的《关于村民闲置宅基地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国土资顺〔2008〕61 号)。

  二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通知发文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大良街道辖区范围按原批准备案的宅基地固化方案实施。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xx年4月22日

  延伸阅读:佛山顺德区:新审批宅基地面积不超80平方米

  顺德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南海将“暂停新增宅基地审批”的消息经广州日报佛山新闻报道后引起关注。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同样于近期发文要求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顺德区政府官网公开的最新文件,顺德将严格“一户一宅”的审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村改居”范围内原村集体经济组成员个人住宅用地),新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无所有权证书不得转让

  顺德区要求,未纳入固化名单或户口不在本村(居)的村(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未建成房屋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宅基地不得转让;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集体性质宅基地,除因继承、本村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换产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外,其余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方(买方或受赠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二)年满18 周岁;(三)符合分户条件,本人名下无宅基地或未分配过宅基地,且户内无多余宅基地。

  新宅基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顺德还将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新审批的宅基地将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改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申请人在申请使用宅基地时,需同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成验收后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已持有用地批准文件的,如未超出有效期或虽超出有效期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宅基地使用人可按规定程序完善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后,依法申请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用地批准文件已超出有效期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申请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住宅后原宅基地退还集体

  已批准的宅基地固化规划小区内的宅基地,不得再申请扩建、界线局部调整以及合宗建设。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对原旧村庄范围内的旧房屋进行改建的,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相邻不同宅基地之间合宗建设或宅基地用地界线局部调整,但合宗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用地界线局部调整后的宗地面积不得大于原批准用地面积。

  申请扩建和异地重建的,新建住宅后申请人需拆除原宅基地地上房屋,并将宅基地退还集体。

  农村宅基地能不能继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所谓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一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

  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补偿规章制度

  一、农村宅基地动迁如何补偿

  (一)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二)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三)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一)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

  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二)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置换补偿,二是货币补偿。

  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地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

  具体的标准由政府制定,下级政府所制定的标准必须高于上级政府制定的安置标准,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

  具体的内容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

  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三)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用: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

  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

  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四)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理由如下:

  (1)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2)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权如何行使?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被继承,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灵活处理房屋继承权的行使与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冲突问题。

  1、继承人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该情况下也应以“户内户外”区别分析。第一,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同在一户,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则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若并未导致户的消灭,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此时,房屋的继承权依法行使。第二,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且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因继承了房屋而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毕竟,继承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继承人是可以继续使用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会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的。但要注意,即使这样,宅基地使用权也并不是继承来的,而实际上是村集体批给继承人的。这样做既物尽其用,也合情合理。第三,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体组织成员,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比如已经取得宅基地的。该情况下,仍应该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则,在允许其依法继承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但目前尚无统一的处理方法。

  2、继承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如果继承人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即使其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虽是这样,但问题又来了。没有土地支撑的房屋无异于空中楼阁,房屋继承人依继承取得了房屋,难道因为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无法使用?当然不能无视该继承人的权益而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此时,也应当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则,在允许其依法继承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是怎样的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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