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时间:2020-09-05 13:59:01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上海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随着天气越来越热,许多地方也着手发放高温津贴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上海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吧!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200元不计入最低工资

  延伸阅读:高温津贴相关规定

  近日安监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安监总局: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安监总局要求,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要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

  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注意

  1、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

  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也就是说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必须先去认定。

  高温天有哪些福利?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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