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措施规定

时间:2020-08-28 17:55:49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防暑降温费措施规定

  防暑降温费是每个劳动者都应享有的福利,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防暑降温费措施规定吧!

  规定 高温天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个新办法明确提出,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还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要求 大热天工作享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高温劳动者的重要权益。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我省去年出台的《办法》中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这一点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也有体现。 待遇 中暑诊断为职业病可享保险

  高温作业中暑可否申请保险?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在我省的《办法》中也早有要求,此外还要求,一旦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处罚 违规的最高罚款两万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新出台的办法,还对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省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罚更加详细,对违反“保护办法”,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温津贴早有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怎么发?一个月发多少钱?记者查询了不少资料,并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高温津贴,我市执行的是2006年山东省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同时,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这个《通知》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也缺乏法律强制力,所以相关部门虽然给企业下了《通知》,但企业执不执行,这些部门没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企业如果违反了规定,相关部门也没法处罚。”业内人士表示,不可避免的是某些企业并没有按照要求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延伸阅读:山东市人社局嘉宾谈发放防暑降温费相关规定

  随着天气逐渐转热,有关防暑降温费的发放问题成为广大网友关注的热点。在5月25日上午进行的'直播访谈中,烟台市人社局信访科科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副院长曲黎辉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答。

  曲黎辉首先介绍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及标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2006年8月省厅下发的鲁劳社(2006)44号,对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周期进行了调整,全年按6、7、8、9月四个月计发。2015年7月的鲁人社发[2015]45号对防暑降温费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140元。

  曲黎辉还介绍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是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的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在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方面,曲黎辉介绍了“因高温停工不得克扣工资”和“禁用饮料等降温用品冲抵防暑降温费”两方面的内容。依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职工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抵充防暑降温费。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防暑降温费,职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分提起申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该类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者应当及时维权。”曲黎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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