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时间:2020-09-02 20:54:48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2017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那么企业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发放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去了解一下吧!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2017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2017

地区 项目 文件 发放标准
上海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北京 高温津贴 《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江苏 高温津贴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 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 ℃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天津 高温津贴 《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关于 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 12%(2015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6元。)
防暑降温费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2015年为每月140.6元)
广东 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发社〔2012〕117号);《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发社〔2012〕118号)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从每年6月至10月,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或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本办法规定之一的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陕西 高温津贴 《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6号)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防暑降温费 《关于调整陕西省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7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的防暑降温费,执行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 日。
山东 夏季防暑降温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 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湖北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浙江 高温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四川 高温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 〕241号)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 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成都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41号)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
重庆 高温津贴 《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3〕166号) 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每人每天5元;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每人每天10元;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每人每天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每人每天10元;37℃以上的,每人每天15元。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
福建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山西 高温津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从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0〕99号)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广西 高温津贴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湖南 高温津贴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0号) 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
河南 高温津贴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 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 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海南 高温津贴 《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 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辽宁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对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安徽 高温津贴 《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4号)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宁夏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45号) 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江西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 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 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贵州 高温津贴 《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黔人社厅发〔2013〕21号)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集体协商后可参照执行。由于我省各地温差较大,我省用人单位可选择两种发放方式之一,并写入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中的劳动保护条款:1、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2、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小时,发放1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甘肃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号)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 月、9月发放。
云南 高温津贴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98号)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吉林 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 号)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内蒙古 高温津贴 《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09号)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月发放,高温岗位津贴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230元/月。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 高温津贴 《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9号)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6—12元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天按10-20元标准发放。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

  防暑降温费及用品涉税(企所、个税及进项税额)实务总结

  防暑降温费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如果高温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标准发放的高温补贴,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全额扣除),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工资总额14%)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对此进一步明确为: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或高温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单位在实际发放时,应当全额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

  但个别地区有免税规定,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用品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眼护具、防尘口罩、防毒护具、安全帽、安全带、护听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有如下的解释,可供参考:

  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只要合理就准予税前扣除,没有限额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有的企业可能两者同时发放。如北京某施工企业对室外建筑工人按每人每个月180元的标准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同时在高温期间为职工提供工作服、清凉饮料和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则需要分别处理。

  2、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保护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眼护具、防尘口罩、防毒护具、安全帽、安全带、护听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有如下的解释,可供参考:

  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实务处理

  对于企业如果因工作需要为待定人员配备或提供的防暑降温用品,如清凉饮料和药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雇员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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