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9-05 13:10:22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进入夏季,各地的高温天气也随之而来,以下是《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26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三、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起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5日

  湖北省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人社、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类媒体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受理群众投诉,确保高温津贴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 省 卫 生 厅

  湖北 省 总 工 会

  湖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湖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2013年9月9日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文章: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06-28

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6-22

福建省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6-29

北京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6-29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06-29

山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6-29

北京高温津贴标准06-28

甘肃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6-22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6-22

高温津贴发放通知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