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3-25 11:56:24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2014年8月5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并从2014年起开始执行。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26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三、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起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5日

  ●发给谁:调整后的发放范围为: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 行。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 贴。因此,高温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只有具备了上述范围及条件者才能够享有。

  ●发什么: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发多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的,每人每天12元;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每人每天8元。

  我省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我省2014年调整前执行的是1997年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执行了17年之久,调整后的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 有27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13个省份按月发放标准,14个省份按天发放。按月发放的省区中,山西和江西的标准较高,均为每人每月240元;按天发 放地区中,天津标准最高,为每人每个工作日24元。

  从周边省份标准来看,陕西省于2011年调整了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各类企业在岗人员标准为每个工作日10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 工作人员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个工作日10元;其他人员6元,执行时间为4个月。宁夏于2014年5月进行了调整,标准为:每个工作日室外12元、室内8 元,执行时间为四个月,享受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新疆2012年进行了调整,标准为:每个工作日室外温度超过35℃为12元、室内温度超 过33℃为6元,享受范围为各类企业。青海省由于气温较低一直未执行高温津贴制度。

  单位不发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高温津贴的发放是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的,在每年6月—9月发放。符合发 放范围和条件的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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