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9-03 15:39:32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甘肃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为了让甘肃省的同胞们更好地了解《甘肃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下面搜集了该通知的全文,以供参考!

甘肃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26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三、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起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5日

  甘肃省关于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和《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就执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高温津贴发放范围。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是指存在

  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严格控制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三、加大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31日



【甘肃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文章: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6-22

福建省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9-05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09-05

北京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9-05

《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09-30

山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9-05

北京高温津贴标准09-05

高温津贴发放通知09-06

湖北高温津贴通知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