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保关系转移操作指南

时间:2021-03-29 20:40:54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广州市社保关系转移操作指南

  广州市社保关系转移的流程是怎样的?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广州市社保关系转移操作指南,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广州市社保关系转移操作指南

  【一】养老保险关系

  1、转入

  ①办理条件

  (A)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c、经县级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 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B)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a、申请人在广州市就业继续参保后;

  b、申请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②办理程序

  (A)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a、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

  b、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的回执),已联网的地区通过部转移平台或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c、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业务,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转交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并转移基金。

  d、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和基金审核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申请人到各区社保经办前台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及打印。

  (B)、养老保险省内转入:

  a、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b、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通过省转移平台上传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c、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审核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d、申请人到各区社保经办前台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及打印。

  ③所需材料

  (A)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a、填写《申请转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b、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c、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业务公章近期打印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

  d、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B)养老保险省内转入:

  a、填写《申请转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b、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c、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业务公章近期打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备注:

  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

  a、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及复印件;

  b、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通存通兑结算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为银行卡,还需提供银行开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

  ①办理条件

  a、养老保险跨省转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b、 养老保险省内转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②办理程序

  (A)养老保险跨省转出:

  a、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申请人携带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b、申请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及其他相关资料。

  c、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该函可以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已联网的地区可通过部转移平台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d、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手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信息表》可以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或已联网的地区可通过部转移平台上传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e、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核对无误且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接续业务。

  (B)养老保险省内转出:

  a、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在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网打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b、申请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c、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该函通过省转移平台上传至广州市,纸质函件不再交收。

  d、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省转移平台下载《联系函》并办理转出手续,通过省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并转移基金。

  e、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核对无误且转移基金到帐后,办理转入接续业务。

  ③所需材料

  (A)养老保险跨省转出:

  a、养老保险跨省转出申请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如属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申请人户口本原件。

  b、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出业务时,如为一般帐户,则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如为临时账户,则提供《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原件(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B)养老保险省内转出:

  a、养老保险省内转出申请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b、办理养老保险省内转出业务时,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原件(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二】医疗保险关系

  1、转入

  ①办理条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正常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医保卡(社保卡)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其中,申请将省内其他统筹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应在广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或可通过缴纳过渡金方式)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条件以及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的参保人,选择广州作为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时,可申请将其他统筹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

  ②办理程序

  a、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b、通过办事业务窗口验证资料后受理,制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于15个工作日内寄往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c、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资料后,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至相应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

  d、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接收并验证资料后,15个工作日办结转入手续。

  e、原参保地有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转入我市,在关系转入的基础上,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实际到账1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账资金注入申请人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

  ③所需材料

  a、《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收原件,可于医保网下载或办理窗口填写);

  b、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c、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d、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选择邮寄办理时需提供。其中,注明第一联的或未注明联次的,需收取原件;注明第三联的,收取复印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申请将其他统筹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的,需提供其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其中,在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年限长于在广州参加职工医保年限(但未达原参保地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的,应同时提供广州市户籍证明。

  2、转出

  ①办理条件

  a、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已在广州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办理此项业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将退休待遇享受地选择为其他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的统筹区,可办理此项业务。

  b、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②办理程序

  a、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b、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c、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接收并验证资料后受理,15个工作日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往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③所需材料

  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

  【三】失业保险关系

  1、转入

  ①办理条件

  (A)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a、省内转入: 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入广州市。

  b、跨省转入: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入或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迁移入广州市,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非统筹区外,失业再就业的人员。

  (B)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a、转入(省内/省外):广州市统筹地区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即待遇)转入广州市。

  ②办理程序

  (A)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a、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

  b、申请人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手续。

  c、经审核同意转入的.,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同意接受函》原件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d、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

  e、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转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转关系《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B)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a、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

  b、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c、经审核同意转入的,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同意接受函》原件,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d、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并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e、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转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转关系《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和基金后,出具加盖公章《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交申请人办理申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③所需材料

  (A)申请失业保险转入时:

  a、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b、《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c、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网站下载或在申请时填写:http://gzsi.hrssgz.gov.cn/cn/index.php

  d、如广州市户籍人员回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e、如申请人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还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材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f、如申请人属于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还需提供迁移文件证明原件;

  g、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B)办理失业保险转入时:

  a、办理省内失业保险转入(含关系和待遇):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机构公章);

  b、办理跨省失业保险转入:

  Ⅰ、如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机构公章);

  Ⅱ、如为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提供《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机构公章)。

  c、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转出

  ①办理条件

  (A)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省内/跨省):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B)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即待遇)转出手续。

  ②办理程序

  (A)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a、申请人向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并告知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b、申请人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同意接收函》原件)。

  c、接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省外《同意接收函》原件)后,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缴费明细》原件)。

  (B)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a、申请人向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手续(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发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并告知其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b、申请人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同意接收函》原件。

  c、接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或《同意接收函》原件后,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待遇转出),向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

  ③所需材料

  (A)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时提供的基本资料:

  a、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b、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网站下载或在申请时填写:http://gzsi.hrssgz.gov.cn/cn/index.php

  c、省内转出: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d、跨省转出: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同意接收函》原件);

  e、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B)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时提供的基本资料:

  a、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b、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网站下载或在申请时填写:http://gzsi.hrssgz.gov.cn/cn/index.php

  c. 申请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请先申请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后再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核定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供的资料详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办事指南;

  d、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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