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家庭低保申请条件

时间:2022-02-23 11:39:22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单亲家庭低保申请条件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单亲家庭低保申请条件,希望大家喜欢!

单亲家庭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的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依现行政策规定的四个类别按户施保。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和财产状况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三)农村低保三类对象,即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50%至75%之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其它原因家庭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应当纳入三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2.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

  3.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即劳动力不足,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家庭劳动力不足,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线以下75%以上、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其它原因家庭影响务工劳动的困难家庭纳入四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劳动力不足,或有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因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医疗、临时、教育等专项救助,缓解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经专项救助后,若基本生活仍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消费性车辆、船舶、商品房(除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

  6.申请人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家庭;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8.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9.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0.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1.参与赌博、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2.各类服刑人员;

  13.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4.县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它情形的家庭。

  申请流程

  1、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2、村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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