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低保申请条件

时间:2023-04-11 12:09:04 路燕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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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低保申请条件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河北省低保申请条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申请条件

  1、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年)。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务、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推算。 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

  (二)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证明;

  (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申请人应接受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的调查核实。由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补助金额意见,指导申请人填写《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将无异议申请名单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回复。

  3、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进行初审。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入户调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村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予以张榜公布(第二榜)。将无异议申报名单、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低保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回复。

  4、县级低保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第三榜)。对公布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审批时间的下一个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回复。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尝试社会化按季度发放。

  四、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申请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审核

  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设区市要统一制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参加人员、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程序。

  4、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

  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县级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各设区市要统一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等,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内容。

  6、发放

  各地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救助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城乡低保金要按月及时发放。

  拓展: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根据市政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1.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经申请、审核、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2.低保对象户籍地和居住地分离的,应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逾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暂不享受低保待遇。

  3.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程序由户主递交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4.社区自接到申请后要进行张榜公示、入户调查、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街道办事处审查、区民政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等程序,才能确定是否能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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