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享受吗?

时间:2020-09-30 16:20:0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享受吗?

  导语: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享受吗?相信很多人对于这一问题都很关注,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享受吗?

  2016年2月16日,刘某在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王某驾驶的汽车撞倒,造成刘某受伤,刘某系新疆某公司的职工。此事故经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后,刘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8000元。那么刘某在获得王某的民事侵权赔偿后,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吗?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刘某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符合上述第(六)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刘某的人身损害系王某的侵权所致,故刘某有权向王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刘某是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故又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延伸阅读】工伤保险的作用

  1、报销部分医药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生了解具体的项目)。

  2、报销伙食及交通补助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报销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报销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的意思是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得到生活护理费

  条件: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标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享受伤残待遇(根据工伤情况适用)

  一级至四级伤残:(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4)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南地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六级标准分别为:16个月、1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为56个月、六级为4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次工伤的,按最终鉴定标准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同一参保单位多次工伤的,按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时)。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8、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0167元)的20倍。

  但是该条规则适用是有例外的:(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此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处理。

  上面讲述了认定工伤及工伤保险可以享受到的好处,但享受上述权益的条件是适格的主体在要求的期间到适格的行政部门申请。

  那么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是多久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分为两种:

  第一,用人单位申请期限:30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限为:1年,依然是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没有延长期限的相关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具体部门是哪个呢?

  法律的规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俗地讲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

【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享受吗?】相关文章: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同时可以享受大龄补贴吗03-12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领取吗06-25

老师可以享受租房补贴吗03-12

工伤保险赔偿需要的材料复印件可以吗03-17

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11-03

工伤保险可以提前报销吗10-31

工伤保险赔偿包括康复费用吗11-16

失业金和灵活就业补贴可以同时领吗07-21

分析行政侵权赔偿07-31

交了工伤保险单位需要赔偿吗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