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新调整方案

时间:2020-10-18 19:49:0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新调整方案

  12月2日,南京市人社局官网发布通知,调整南京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通知文件才发布,但调整是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下半年增发的部分将会补发。

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新调整方案

  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

  (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根据通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项目和标准: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30元,二级每月增加296元,三级每月增加275元,四级每月增加254元。

  调整后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元/月的补足到2816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元/月的补足到2660元/月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元/月的补足到2503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元/月的补足到2347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拓展阅读:

  据市人社局发布消息,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运用费率杠杆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自今年7月1日起算,我市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根据此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之后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政策实施后,因工伤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3人小于10人的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会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免于考核的项目按规定执行。(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另外,用人单位如有对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的情形,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据测算,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我市工伤保险总体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每年可为参保企业减少缴费负担约1.45亿元,全市约80%的参保企业将因此受益。

  据悉,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我市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目前,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定。

【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新调整方案】相关文章: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消息08-04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09-04

有关上海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07-07

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最新06-30

潼关县工伤保险待遇调整07-28

上海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05-17

最新工伤保险待遇06-29

关于江苏常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07-03

2021年西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03-13

2017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06-20